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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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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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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的异议

1、异议的时限: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2.异议的方式:(1)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2)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例】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此时支付令失效。

注意 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

,注意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不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因为督促程

序作为非讼程序并不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对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

4.异议无效的情形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

(2)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3)口头异议。

提示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

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5.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

注意,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