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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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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

* 来源 : * 作者 :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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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

概念 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丙(第三人)替甲清偿甲对乙负担的债务,为第三人代为清偿。 

构成①要件 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下列具有专属性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a)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b)注重债务人之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的债务;(c)因债权人、债务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② 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债权人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为清偿。 

③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详言之:(a)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b)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债权人均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④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法律效果 ①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消灭。                                                        ② 第三人与债权人。若第三人系对于债务之清偿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在其有权对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为担保该债权享有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③第三人与债务人。(a)若第三人基于赠与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b同第三委托合同向债务人追偿;(c)若第三人基于其他原因代为清偿,在清偿)人免责的范围内,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