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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_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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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_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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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由于正本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因此承运人在目的港有义务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承运人应当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公布2020年修改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实践中多称为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 1.承运人与无单取货人的连带责任。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与无单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合。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额以货物的CIF价格计算。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其实就是按照货物的CIF价格成本+运费+保险费来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 3足额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实就是承担货物CIF价格的足额赔偿责任。 3.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免责的情形 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提示 1和2两种情况都是援引“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免责。 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例如,某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了收货人的具体名称为“乙公司”。货物在海上运输期间,托运人甲公司给承运人发来非常确定且证据确凿的要求:货物到目的地不交“乙公司”而交“丙公司”。承运人依据甲公司的要求,在目的港货交丙公司,若乙公司凭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可免责。 要特别注意的是,援引托运人的要求主张无单放货免责只适用于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形,因为记名提单是非流通的提单,承运人本来就是按照托运人要求向特定收货人交货。如果托运人变更此种要求导致承运人无单放货,相关责任由托运人承担,运输关系中的承运人可免责。但是,如果签发的是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由于这两种提单可以单方转让流通,为了保障此两类提单的流通效力及提单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托运人的要求就不能成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免责理由。注意 只有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可援引托运人的要求免除无单放货的法 律责任。 4承运人签发1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4.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其他法律规定。 2013/1/81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①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①ACD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