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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失要经中介机构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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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失要经中介机构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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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损失要经中介机构确认吗  【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要经中介机构确认吗  问: 企业入行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如: 固定资产,存货等发生损失,是否需经中介机构确认?应由哪些中介机构确认?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财务职员可以直接认定并处理吗?未经有权确认的中介机构确认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划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本钱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本钱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以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企业的债务重组损失也属于财产损失,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治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相关划定确认并在税前扣除,上述13号令划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机,均应提供能够证实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正当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实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实,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入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实或鉴定意见书。

       关于这一题目,一些地方也作出了明确,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65号)划定,6号令中涉及的有关资产的转让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应按照市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治理办法〉详细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目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划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同时,纳税人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债务重组情况说明,债务重组协议,相关的结算凭证和进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