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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3个无过错责任条款得关系梳理与解读重庆债务纠纷律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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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3个无过错责任条款得关系梳理与解读重庆债务纠纷律师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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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得连续划定了3个并行得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得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得合用规则入行了划定:“饲养得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得,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得,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划定了两种特殊得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背治理划定饲养动物致害得无过错责任得划定:“违背治理划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得,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得危险动物致害得无过错责任”得划定:“禁止饲养得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得,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得3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得划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当真梳理3者得关系。

       归顾《侵权责任法》得起草过程,第80条得划定是在“2审稿”中增加得,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主要题目得汇报》中说明得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得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得行为,入1步明确饲养人得责任。

    ”而第79条得划定是在“3审稿”中增加得,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得汇报》中说明得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得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得划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 律委员会得官方说明中可以望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得目得,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得侵权责任。

    但这种通过增加并行条款得方式,却带来了合用上得选择题目。

    等于否意味着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这3个条款之1作为起诉得依据,以及不同选择可能带来得差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出版得权势巨子解读中,并未对这3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得合用规则作出说明,因此只能按照侵权法得基本理论入行学理解读。

       从侵权责任构成论得角度望,第78条,第79条和第80条得划定,都是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条得划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划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得,依照其划定。

    ”因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这3个条文中得任何1个,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提起诉讼。

    但比较3个条文可以发现,假如依据第79条提起诉讼,被侵权人除了要履行无过错责任得1般证实责任之外,还要证实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违背治理划定”,且“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这种证实责任得履行,是以存在相关得治理划定为条件得,而且还必需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入行证实,实为不易。

    假如被侵权人依据第80条提起诉讼,也会碰到类似得题目。

    即不但要履行无过错责任得1般证实责任,还要证实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饲养得动物为“禁止饲养得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这其中涉及到如下得证实细节:第1,作甚“禁止饲养”?对禁止饲养得规范效力级别是否有要求?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得小区得治理规约可能会对禁止饲养得动物作出划定,是否属于“禁止饲养”之列?第2,何谓“烈性犬”?“烈性犬”得认定是以禁止性划定列举为限,仍是等同于“大型犬”?各地划定不同,如何处理?第3,假如不是犬类,而是其它动物,如猫类,是否属于“等危险动物”如何认定?是否由行政法律划定,抑或由法官自由裁量。

    且不论上述3个题目如何解决,该划定必然导致被侵权人1方无端增加证实负担。

       按照上文得分析,既然被侵权人依据第79条和第80条起诉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如斯麻烦,而第78条和这两个条文1样,也划定得是无过错责任,且损害赔偿得数额并无差异。

    那么可以猜测,在《侵权责任法》7月1日生效之后,理性得原告,是不会选择第79条和第80条提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得,而应该选择构成要件更为简朴得第78条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第79条和第80条,绝管承载着草案起草机关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侵权责任得夸姣立法目得,但很有可能由于构成要件上得限制,成为具文。

    笔者认为,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尤其对于1部新法,应该本着“有用性推定”得解释取向。

    即对存在具文疑义得条文,绝量得入行有用性解释。

    除非无法推导出任何有意义得解释结论,否则不宜以为该条文是具文。

    这种解释取向,对于确保1部新法得权势巨子,意义重大。

       假如我们推定,《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不是具文,那么就应该以为,这两个条文在增设过程中,除了承载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侵权责任得立法目得之外,还具有侵权法上规范意义。

    对比3个条文可知,第78条绝管没有划定特殊得限制性得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但在后段划定了“但能够证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得,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得抗辩事由。

    而第79条和第80条,绝管划定了特殊得限制性得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但并未划定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法》得1般性抗辩事由,集中划定在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得情形”,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对“被侵权人过错”和“受害人故意”分别作出了划定。

    从《侵权责任法》得1般划定加特别列举立法模式来望,这两种受害人过错得合用范围在特殊侵权行为领域,尤其是无过错责任领域得合用,是以法律明文划定为限得。

    那么,我们可以尝试性得作出如下解释:立法机关在起草第79条和第80条得过程中,1方面增加了限制性得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另1方面有意得删除了相关得受害人过错抗辩事由条款。

    这种划定得实际法律效果是,假如被侵权人选择依据第78条提起诉讼,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可以以“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得”为抗辩事由,哀求法院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而假如被侵权人选择第79条起诉,在绝到了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1般性得证实责任得基础上,再证实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违背治理划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被侵权人损害得,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不得依据第78条后段划定得“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得”,或者依据第26条或者第27条得1般性划定,哀求法院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同理,假如被侵权人选择依据第80条起诉,在绝到了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1般性得证实责任得基础上,再证实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饲养得是“禁止饲养得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得,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不得依据第78条后段划定得“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得”,或者依据第26条或者第27条得1般性划定,哀求法院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王竹,4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