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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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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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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物,债权人通过留置,拍卖动产获得债务人债务的了债。但留置权的产生
关键词: 留置权,要件,包括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物,债权人通过留置,拍卖动产获得债务人债务的了债。

     但留置权的产生是有它特定的前提的,只有在这些特定前提下,留置权才能产生。

     今天律师365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一,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包括哪些?1,债权人据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依现行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划定,债权人据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

     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商定交付债权人据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因此,绝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正当的据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据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

     例如,甲将自行车交由乙保管,乙将该车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领修理费时,丙可留置该自行车。

     《物权法》中明确划定债权人据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我国担保法上划定的留置物也是仅以动产为限。

     债权人据有债务的财产非为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债权人的债权与其据有的物之间有联系关系时,才可成立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了债期债权已届了债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据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划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商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产生要件中最为枢纽的一点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假如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行使留置权。

     同时,该动产应为债务人的正当财产。

     债权人在将动产入行拍卖之前,可以按照合同的商定给债务人一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假如合同中没有相关商定的,应给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时间改造债务,逾期还未改造的,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入行拍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