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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外签订的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有效吗?债务风险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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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外签订的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有效吗?债务风险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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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外签订的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抚顺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fushun/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程序外签订了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协议内容为变更两个孩子归原告万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0元等内容。 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该协议系人身关系协议不同于财产类协议,区别在于需被告李某精神完全康复后签订且该类协议原则上不允许代理。现被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原告直接抚养,故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综合原、被告意见、被告的病情及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状态考虑,双方各抚养1个较为适宜,能兼顾原告、被告及孩子的实际利益。 基本案情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14民申190号 裁判日期:2022.01.10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再审申请人(1审原告、2审上诉人):万某 被申请人(1审被告、2审被上诉人):李某 万某向1审法院起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2、李某3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6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审认定事实 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14日经绥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长子李某2(2014年X月日X生)、次子李某3(××××年××月××日生)归被告李某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利。 2020年1月7日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诉至法院。 2020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诉讼程序外签订了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协议内容为变更两个孩子归原告万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0元等内容。 被告李某于2019年11月6日因双相情感障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7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在康复期,病情明显缓解,意识清、情感稳定、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完整。现男孩李某2随原告生活,次子李某3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 庭审中被告及其父亲明确表示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原告直接抚养。1审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明确,两个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该协议系人身关系协议不同于财产类协议,区别在于需被告李某精神完全康复后签订且该类协议原则上不允许代理。现被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原告直接抚养,故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综合原、被告意见、被告的病情及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状态考虑,双方各抚养1个较为适宜,能兼顾原告、被告及孩子的实际利益,因此长子李某2由原告万某直接抚养;次子李某3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双方均有法定的探视权,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 原、被告婚姻关系虽解除,但仍1直是两个孩子的父母,亲情不应由法律阻断,望双方及其家人对孩子日后生活,妥善处理,相互包容,力争保证孩子的生活状态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万某直接抚养;婚生男孩李某3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 2审判决 万某不服上诉。 2审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抚养关系。本案中,双方的收入状况均能满足很好抚养孩子的条件,虽李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但康复期内,病情明显缓解,意识清、情感稳定、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完整,且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明确表示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万某抚养,孩子的祖父母亦表示有能力帮助李某照顾孙子,亦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审法院综合双方的意见、李某的病情及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状态考虑,判令双方各抚养1个较为适宜。也希望双方及其家人对孩子日后生活,妥善处理,相互包容,力争保证孩子的生活状态稳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7十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判 万某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并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关于法院认定李某的“双向情感障碍”是否发到正常人的水平上,有质疑:医院开出的证明显示李某达到了临床出院水平,法院对这个“临床”2字理解有出入,临床痊愈在医学上还是没有达到完全痊愈的水平,还是需要靠在药物控制下保持正常的精神状态。医学还给出即使通过1段的治疗达到了正常精神状态,也要坚持服用药物以防复发。所以法院在判定李某的是否痊愈的概念上和现代医学出现了偏差。法院对“基本相同”的判定出现了误差。经济能力:申请人万某的经济能力,财产能力都高于李某很多。李某虽然属于海军但并没有实际的挂靠单位,属于不在编人员,工作变故会影响李某的实际收入。并且李某的治疗疾病的开销,在离开部队以后他个人会承担所有,这样会给李某的经济带来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某主张李某的“双向情感障碍”未达到正常人的水平上,临床痊愈在医学上还是没有达到完全痊愈的水平,不应扶养子女。对于该主张万某未能提供李某身体状态处于不能扶养子女的证据,该主张本院不能采信。同时,李某为军人,应具备扶养子女的条件。综上,万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百零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百9十5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丽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