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就业治理业务经办规程若干题目的有关通知—债务案例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入1步规范劳动就业治理业务经办规程,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治理有关题目的增补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现就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1,区(县)劳动力治理部分或市,区(县)公共职业先容机构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按划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进相应信息。 2,区(县)劳动力治理部分,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公共职业先容机构负责办理职员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按划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进相应信息。 3,用人单位直接招收新成长劳动力,应当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同时填报《职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4号)。 4,劳动者在 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持《就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职员的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应按划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进就业职员种别,就业渠道,就业形式,同时在《就失业证》上记实相应信息。 5,劳动者在单位间活动,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由新的用人单位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6,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公共职业先容机构,要设立面向社会公家服务的窗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业务指南等咨询服务,同时受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查询。 参保职工在查询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须提供公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7,以前有关划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天津市劳动就业治理业务用表(略) 2OO5年十月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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