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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_债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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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_债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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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主要形式。其中,班轮运输是由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在这种运输关系下产生的主要法律文件是提单,所以1般又被称为提单运输;从班轮运车的货物特征来考虑,班轮运输又被称为件杂货运输或0担运输。国际租船运输主要包括航租船运输和定期租船运输两种方式,在这种运输关系下产生的主要法律文件是租船合同。 2、提单和海运单 1提单的概念和特证 提单是班轮运输中重要的法律文件。根据《汉堡规则》1条7款,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定义。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提单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承运人和提单受让人之间,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运输合同本身。这在1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对运输关系的负面影响,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即使最初的运输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作为提单受让人的收货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提单向承运人追偿。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记载了许多有关货物状况的收据性文字。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3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这意味着承运人在目的港有义务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承运人应当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还意味着转让正本提单即转让了相关货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