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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期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_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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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期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_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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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期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1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判断其将不履行合同。 1.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当1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根据《1980年公约》71条和72条的规定,另1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中止履行或宣告合同无效。 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是:①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②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1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1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宣告合同无效的1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2.采取救济方法的当事人的义务 根据《1980年公约》,在1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另1方可以或中止履行义务或宣告合同无效。但是,中止履行或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①必须将自己中止履行或宣告无效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②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③假如在另1方未明确声明将不履行合同,而是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判断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判断失误,则要承担自己违反合同的责任。 3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 根据《1980年公约》73条,分批交付的货物如果出现单批根本违约,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取决于各批次货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具体可分为3种情况: 1在1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1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有充分理由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1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1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互相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4免责 1.免责的条件:1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2这种障碍是不履行1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3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公约所称的“不能控制的障碍”实际上就是“不可抗力”。 2.免责的通知。不履行义务的1方必须将障碍及由此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1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1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1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1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3.免责的后果。免责1方所免除的是对另1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5保全货物 保全货物是指在1方当事人违约时,另1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1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1.保全货物的条件 买卖双方都可能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但适用的条件不同: 1卖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2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2.保全货物的方式 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1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3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 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1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