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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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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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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访: 海王公司与双鹤公司签署了《生意合同》,后因为双鹤公司谋划不善,濒临停业,以是无法履行向海王公司付款的义务。

现实上,双鹤公司也是债权人,骨科医院尚欠双鹤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可是双鹤公司怠于实施催讨权。

在如许的环境下,海王公司能否直接向骨科医院要债?为你辩护网说法: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本身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须要用度,由债务人承担。

因此,在本案中,海王公司可以直接找骨科医院行使债权,可是海王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双鹤公司所欠海王公司的响应债务部门,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规模。

代位权需依照法令的规定的前提及法式行使,不然不仅不能得到应得权力,反而要负担法令责任,得不偿失。

风险提防发起: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该当切合下列前提: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需有明确证据证实,债务人该当行使债权而没有行使,该举动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以是才有行使代位权的须要。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不可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没落或损失的伤害;行使该债权该当向法院提告状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