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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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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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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可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各自所有的,也可商定债务各自承担。

    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了债。

    第三人不知道该商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糊口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知足夫妻共同糊口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糊口所负的债务;

  (三)因出产经营流动,经营收进用于家庭糊口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白叟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因为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糊口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假如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了债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了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

    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实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糊口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