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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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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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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划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当债权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时,债权人一般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我国法律对其举证有何划定?即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本文收拾整顿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需证实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

   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题目,新破产法对此划定不是十分清楚,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望,可以隐约望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实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实债务人存在不能了债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

   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实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实债务人不能了债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实债务人是否不足以了债债务或者显著缺乏了债能力)。

     基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债权人对职员着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划定,债务人不向法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讲演等,不影响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第7划定也有类似的划定。

   上述划定,实际上以债务人不能了债到期债务(或者支付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同时赋予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由债务人举证证实自身不存在破产原因,来抗辩债权人的破产哀求。

   笔者以为,新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不绝科学,未明确采用"支付不能”这一国外通常的破产原因模式,来解决债权人破产申请的举证责任题目。

   为弥补立法的缺陷,我国破产司法解释应明确划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证实责任,并确定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破产法划定的债务人异议期限只有7日,该期限较民诉法的答辩期短,且未考虑举证期限,对债务人太过于苛刻,应适当予以延长。

     小编为您收拾整顿这篇文章,但愿能更好的匡助您了解关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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