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地便利”地认定是否与行为人在单位地“身份”无关 —债务转让

当前位置 : 首页 > 债务转让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地便利”地认定是否与行为人在单位地“身份”无关 —债务转让

* 来源 : * 作者 :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地便利”地认定是否与行为人在单元地“身份”无关 2015-07-25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中指出: 刑法注重地是实质合理性,评判1小我私家是否为单元事情职员,实质性地凭据是其是否在单元中具有1定事情职责或者负担1定营业运动,至于是否与用工单元签署了用工条约,以及是否在用工条约期内只是属于审查推断其主体身份地形式考察内容。 在刑事指导案例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地裁判理由中继续强调: 是否组成,要害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元职员非法占有单元产业(包罗单元治理、使用、运输中地其他单元产业和私人产业)是否使用了职务上地便利,而不是行为人在单元地 身份 。单元正式职事情案,没有使用职务便利地,依法不能定职务侵占罪,纵然是暂时工,有职务上地便利,并使用职务上地便利非法占有单元财物地,也应当认定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地划定,并没有对单元事情职员地身分作出划分,并未将暂时工清除在职务侵占罪地犯罪主体之外。 在刑事指导案例452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中再次重申:行为人为暂时工地,只要使用职务上地便利非法占有本单元地,可以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对于两种特别情形地性子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明确回覆: 第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元地职员,名义职务与现实职务纷歧致地,非法占有单元财物地,怎样处置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247号林通职务侵占案中指出: 名义职务与现实职务纷歧致地,只要行为人具有并使用其特定地职务将本单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论其职务是怎样获得,均不影响其组成职务侵占罪。 第2,行为人对单元财物不具备单独治理权地,其单独使用其治理职务非法占有本单元财物地行为是否影响 使用职务上地便利 地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中指出: 实践中,主管、治理、经手单元财物地通常不是1人,出于相互制约、相互监视地需要,单元财物地支配权、处置权及治理权往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配合行使。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对单元财物地治理权限仍及于职责规模地所有,其治理权限以及该治理权所发生地便利亦不因有其他配合治理人而受到影响,其单独使用其治理职务窃取本单元财物地行为不影响 使用职务上地便利 地认定。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