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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重庆债务纠纷律师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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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重庆债务纠纷律师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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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伤残判定用度应该由谁负担呢?执法知识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第一、国务院《诉讼用度缴纳措施》划定谁主张谁肩负的原则,决议由举证方支付的判定用度,仅仅指在诉讼历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若是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第二、受害人的伤残判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明确权力和责任,使诉讼顺遂举行,其判定效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举行的是有凭据、有须要的判定,由此支付的相关用度理应由侵犯人负担。
第三、败诉方负担诉讼用度是诉讼用度负担的一样平常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用度相一致的原理,诉讼用度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执法的公正、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淘汰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铺张,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综合以上意见,执法知识律师以为交通事故伤残判定用度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可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被告的非法行为引起的,受害人的伤残是与侵犯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是交通事故伤残判定用度应该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