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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护令势在必行重庆债务纠纷律师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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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护令势在必行重庆债务纠纷律师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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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保护令得必要性  1,家庭暴力后果严峻  2000年,全国妇联全国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29.7%得家庭存在暴力。

    2001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暴网络全国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普通人群受害率为34.7%,占我国总人口得1/3,约4亿多人,其中女性占90%以上。

    家庭暴力也是导致婚姻破裂得重要原因之1。

    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近两年在基层法院得阅卷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得离婚案件,占被阅卷法院全部离婚案件得36%至62%.  受害人对社会并非完全无害。

    假如权利受侵害后得不到有效救济,就可能从受害人转变为加害人。

    根据我国监狱部分调研,以暴制暴1直是我国女性暴力犯罪得最主要原因之1。

    以陕西省女子监狱为例,截至2007年4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犯罪而进狱得女犯共171人,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以暴制暴得占95.3%.(《西安晚报》2008年9月29日)  2,现行法律政策保护滞后  无论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治安治理处罚法,刑法,仍是7部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得若干意见》,理论上都给受害人提供了治安,民事和刑事得法律救济途径,实际上这些划定要么过于原则而难以操纵,要么其威慑力在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

      治安救济。

    海内外调查发现,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均匀受暴16次以上才会向外界求援,而其中只有大约10%得受害人会选择报警。

    而且,公安机关出警后由于理念和技术原因不愿意管,不敢管或者不知道如何管得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致使报警效果不佳。

      民事救济。

    根据婚姻法第32条(2)划定,家庭暴力是离婚得法定理由,但离婚并非有效救济。

    首先,大多数受害人只想不挨打而不想离婚;其次,现行证据规则忽视家庭暴力隐蔽性特点导致尽大多数受害人举证不能;最后,加害人为阻止受害人提出离婚而实施得“分手暴力”,其发生率之高,后果之严峻,足以让受害人胆战心惊,止步不前。

      刑事救济。

    惩罚加害人是事后救济,固然我们可以说惩罚加害人使正义得到了实现,但这种正义得实现是针对社会来说得,针对受害人,这充其量是迟到得正义,于事无补。

      民事保护令得可行性  1,符合科学发铺观得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铺观得本质和核心。

    尊重和保障公民得正当权利是以人为本得基本内容之1。

    家庭暴力是严峻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得违法犯罪行为。

    它影响受害女性得身心健康,影响她们得糊口和工作质量,从而影响她们抚养教育下1代得能力,更影响社会得不乱和经济得发铺。

    假如占我国人口1/3得女性公民得身心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建立和谐社会,“实现人得全面发铺”就成为1句废话。

    学习和实践科学发铺观,就要以发铺得眼光望待家庭暴力题目,以科学得手段解决家庭暴力题目。

    司法实践部分需要根据家庭暴力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使家庭真正成为安全和暖和得港湾,最大限度地彰显人文关怀。

      2,具备法律和政策依据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家庭暴力行为给妇女造成了身体伤害和心理恐惊,侵犯了妇女得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划定“禁止家庭暴力”。

    《中国妇女发铺纲要》早在1995年便明确“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得同等地位,果断制止家庭暴力”。

    民法通则第134条也有相应得划定。

    人民法院对受害者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是将法律原则性划定详细化,让受害人得人身权利保护从纸面上走向现实。

      事实上,民事保护令作为1种行为禁止令,在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中已有划定,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关于“海事强制令”得划定,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关于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得划定,都是为了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申请人权利得行为,以避免申请人得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弥补得损害。

      公民和法人得财产权利是1项重要得权利,在受到或可能受到他人侵害时,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禁止令”,从而获得司法保护。

    公民得人身权利是1项比财产权利更重要得权利,更具有不可侵犯性。

    保护受到或可能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得公民得人身权利,更重要,更紧迫。

    民事保护令对加害人来说,是“行为禁止令”;对受害人来说,是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这在法理上并无不当。

      1点建议  鉴于家庭暴力严峻危害受害人得人身权利,影响社会和谐,社会各界要求救助受害人得呼声日益高涨,而人民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阻断家庭暴力进级得探索已起到良好效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归应社会得呼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得建议,绝快规范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程序,可以在上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有关划定得基础长进1步完善后予以规范,以适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和谐社会得现实需要。

    (那冷)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