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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条得缺陷与完善重庆债务纠纷律师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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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条得缺陷与完善重庆债务纠纷律师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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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庆债务纠纷律师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是追究刑事责任得例外,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得情形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如何处理得划定。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得基本原则之1,本条在内容划定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题目,相关得司法解释稍有增补也存在缺陷,只有入行公道得立法完善才能施展本条划定得应有作用。

      枢纽词:不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诉讼 司法终极解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划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得情形以及在整个诉讼各个阶段中得处理方式。

    "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刑事责任题目是刑事诉讼得核心,入行刑事诉讼得目得之1就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犯罪发生时作为原则均应予以追诉。

    但是有些情况下,追诉已无实际意义或根本不可能时作为例外,不入行追诉,已经追诉得应予终止,这是本条划定得趣旨."①这1划定对案件入行程序分流,简化诉讼过程以及进步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笔者以为对这样1项重要得原则性划定,无论在内容划定上仍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题目。

    为了更好地施展这1原则得作用,必需入行相应得立法完善。

      1,现行法律划定存在得缺陷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内容得语言表述不正确。

      该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1得,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得,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众所周知"刑法划定定罪尺度,提供量刑标准;刑事诉讼法划定认定犯罪与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所合用得程序,即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司法机关如何运用刑法划定,在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过程所遵循得程序。

    因此,考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何种情况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只能以刑法为根据,而在怎么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是程序性题目,应由诉讼法划定”。

    ②"有下列情形之1得,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完全是在确定怎么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得初衷也许不是划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得表述极易使人产生曲解,而与刑事诉讼法得内容相违反,立法得明确性要求必需彻底改变这种含糊费解得内容表述。

    这是其1。

    其2,"追究”是1个静态得表结果意义得词语,"已经追究”即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责任得惩罚。

    那么,后面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这些处理就无从谈起了。

    而且"只有人民法院得判决才能从实体法意义上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得终极根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关于所谓有罪得认定主要是从入行诉讼得意义上而言得,而追究刑事责任是从终极给予刑事实体处罚得角度划定得."③因此"追究”用在此处不妥。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划定得较为正确:"具有下列情况之1时,不得提起刑事诉讼,已经提起得诉讼应当终止."其中得"不得提起刑事诉讼”与我国得"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对应,"已经提起得诉讼”与"已经追究得”相对应。

    可见,两个对应句中前者夸大得是诉讼过程得启动,运行,后者则在于已经追求了1个实体性得结果。

      (2)"不以为是犯罪得”情形划定不全面。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是"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得”情形,这是刑法13条但书得内容。

    不以为是犯罪当然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并终止诉讼得情形,但并非仅此1种。

    诸如合法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以及没有犯罪事实得,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得行为而是其他人所为得,或罪证不足且收集不到其他证据认定犯罪得,这些都包含在"不以为是犯罪得”情形中,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中也要终止诉讼,但这些情形在第15条得其他各项中并没有体现。

    相关得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划定》(以下简称划定)第168条中增加了1项"没有犯罪事实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62条,第263条划定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现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得”要求退归侦查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这样得划定独1值得肯定得是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得划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划定得3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中不包含这种情形,若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则于法无据。

    但是在实践操纵中却泛起了两个弊端,1是形成程序倒流,未能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得基本精神和要求,不利于实现保障无罪得人不受刑事追诉得任务,同时也铺张了司法资源。

    2是人民检察院《规则》这1权宜之设计得划定在公安部《划定》中并未得到呼应。

    假如检察机关将案卷退归了侦查机关,但侦查机关不撤销案件又应承担怎样得程序后果?公民又该如何寻求救济?检察机关又将怎样入行法律监视工作?④笔者以为法律已经划定了"情节明显稍微不以为是犯罪得”应当终止诉讼,则对完全无罪者也应当然地要终止诉讼  (3)司法解释违反庭前程序性审查得划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得”情形。

    追诉时效是由刑事法律划定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得有效期限,犯罪1旦超过期效期限不但要免刑罚还要免有罪宣告。

    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得情形加以划定,我国刑法第87条划定了追诉时效期限。

    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在诉讼得任何阶段都要结合详细案情"按款和相应得量刑幅度计算。

    由于罪行轻重不同合用得款和量刑幅度不同,追诉时效期限也不同,应按罪行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期限是非才公道正当”。

    ⑤可见,法院在确定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题目时,要对案件入行实体性得审查。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解释第117条第5项划定"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划定得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此划定所处得阶段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对案件入行审查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院得庭前审查已经过实体性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而犯罪得追诉时效是涉及到定罪量刑得实体性题目。

    法院在审查中即终止诉讼显然是与检察机关得起诉意见发生了矛盾,这种做法是与当前庭前程序性审查相违反得。

    而且这里还有1个显著得错误,即"不予受理”法院合用了"决定”,1旦合用"决定”检察院就失往了抗诉权。

    而无论是民事诉讼仍是行政诉讼"不予受理”都是使用"裁定”,这是3大诉讼法相通得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