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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好丽友蛋糕吃出大头针顾客索赔无据被驳归西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交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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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好丽友蛋糕吃出大头针顾客索赔无据被驳归西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交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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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先生称他在食用于超市购买的好丽友牌蛋糕时被蛋糕内的大头针扎伤,在与好丽友食物有限公司(简称好丽友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先生将超市及好丽友公司1并诉至法院。

    4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审讯决驳归了杨先生的诉讼哀求。

       杨先生起诉称,2010年1月23日,他在丰台区1超市的分店内购买了好丽友牌巧克力蛋糕1盒,盒内装有5枚蛋糕,当晚他吃蛋糕吃到第4枚时被蛋糕里的1枚大头针扎到上颚。

    事情发生后,他立刻给好丽友公司客户服务部打电话入行投诉,好丽友公司于1月25日派两名工作职员向杨先生了解情况并询问他事情解决方案。

    杨先生提出哀求,要其在法制晚报,北京晚报公然报歉,并在其官网宣布题目调查结果,好丽友公司工作职员未予答复。

       杨先生以为,超市和好丽友公司对此事均有责任,因此将超市及好丽友公司1并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货款15.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公然赔礼报歉。

       庭审中,好丽友公司辩称,公司为确保产品质量采取了全面的防控措施;杨先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被大头针扎伤上颚;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杨先生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购货款无法律依据;公司没有侵犯杨先生的人格权利,杨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未侵犯杨先生的正当权益,杨先生无权要求公司赔礼报歉。

       被告超市辩称,杨先生称2010年1月23日从超市购买了巧克力蛋糕,后被扎伤,但其提交的FP上载明的开具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因此杨先生不能证实其所称的有大头针的蛋糕是从超市购买,超市其他的答辩意见与好丽友公司相同。

       法院经审理以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参考杨先生提交的证据,法院难以认定杨先生食用的好丽友公司出产的巧克力蛋糕中存在大头针即产品存在缺陷且因此受伤,亦难以认定该巧克力蛋糕系从被告超市处购买,据此丰台法院1审讯决驳归了杨先生的诉讼哀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