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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导致消费者伤残西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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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导致消费者伤残西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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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专电(记者郑良)餐桌上,啤酒瓶在尚未开启的情况下忽然爆炸,导致消费者左眼伤残,谁来承担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作出终审讯决,维持福清市法院1审讯决:出产商未能就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即应认定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应当向消费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8万元,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5月6日晚,福清市1家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方某参加其公司聚餐,其间,与方某同桌聚餐的欧某刚拿起两瓶啤酒预备开启时,其中1个啤酒瓶爆炸,导致方某左眼被炸伤。

     经病院诊断,方某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治疗出院后,方某受伤的左眼视力无光感,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7级伤残。

    2008年2月,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销售商和出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啤酒出产商提供了其啤酒用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尺度的证据,并提出,其啤酒用瓶是向啤酒瓶供给商购买,所有因啤酒瓶质量题目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啤酒瓶供给商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以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出产者应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法院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划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出产者就法律划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出产者能够证实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进畅通流畅的;产品投进畅通流畅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进畅通流畅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划定。

    本案中,啤酒公司作为出产者,未能就上述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讯决:啤酒公司应赔偿方某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8万元,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