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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住院发票求偿 受害人被罚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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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住院发票求偿 受害人被罚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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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小梁向法院提交了包括医疗费票据在内得证据,要求驾驶人、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近日,北京一中院经与医院核实,认定小梁提交得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系伪造,伪造金额达5.8万余元。二审中,北京一中院依法对小梁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得决定。   2019年6月,小闫饮酒后驾驶小客车逆行,将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得小梁撞伤,并将摩托车撞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闫承担本次事故得全部责任,小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梁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盆骨骨折、股骨干骨折等。经鉴定,小梁得伤残等级为X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9%。小闫所驾车辆得车主小刘对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后小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刘与小闫连带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小梁得医疗费损失为25.7万元,并对小梁得其他各项损失作出了认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梁各项损失共计19.2万元;小闫赔偿小梁各项经济损失36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得26万元,余款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闫、小刘以小梁医药费票据得真伪无法确定及一审认定得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有误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应小刘申请,北京一中院向小梁就医得北京积水潭医院调查其就医期间得医疗费支出情况。经核实,小梁在一审中提交得开票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金额为174499.96元得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并非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系伪造票据,票据实际金额应为119903.37元。   北京一中院认定,小梁伪造对其有利得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得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得诉讼原则,同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得相关规定,应予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9条等相关规定,北京一中院对小梁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得决定。   日前,小梁已主动缴纳上述罚款。最终,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