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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代办署理法人人民币特种股票资金清算治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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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代办署理法人人民币特种股票资金清算治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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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代办署理法人人民币特种股票资金清算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 代办署理法人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证券资金清算业务的治理,进步证券清算业务的服务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 法》和深沪两交易所关于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实行规则等有关划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B股,包括:新股认购,供股认购,派送红利,交易股权变更和非交易股权变更等涉及各种以美元或港币计价方式入行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 中国 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中起中介和服务作用,应严格遵循“正当性,正确性,高效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为利便B股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目前暂授权中国 上海市,深圳市分行和纽约,香港分行为B股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提及的时间,为中国北京时间和美国纽约的工作时间。

     第二章  的设置与治理  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心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登记公司”)在我上海,纽约分行和深圳,香港分行(上述四行简称为清算行)分别开立美元和港币清算专户和验资专户。

   清算专户用于与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以下简称“券商总部”)之间入行证券资金净额和备付金的划拨清算;验资专户的转进款项仅限于中心登记公司(因对外发行新股等)验资资金的转进,款项转出后只能进中心登记公司的清算专户。

     第七条 券商总部应在上述清算行开立美元,港币清算专户。

   为利便清算,券商总部所属各地分支机构可在当地中行分支机构开立美元,港币清算 。

   (除清算行外,受理开户行原则上应为地市级以上分行)  第八条 海内证券清算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同城和异地两种。

     中国 系统内证券资金清算同城采用转账或辖内去来,异地采用电汇方式,即通过电子联行或清算收付系统入行资金的实时汇划。

     第九条  的开立与治理要求  对B股清算 实行封锁式专户治理,专人负责。

     1. 的开立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指定资金清算业务负责人,签订协议以及按划定应提交的相关原始证实文件如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码证,外管局批准件,法人授权书等( 审视并保存其影印件),填写 开户申请书,并预留印鉴。

    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

     2. 户名的更换,印鉴的遗失,变更等按人民 和中国 的有关划定办理;付款协议的修改等需按证交所的有关划定及与券商总部的实现商定办理。

     第三章 境内 的计息和业务收费  第十条 中心登记公司和法人券商开立的美元,港币清算专户,法人券商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的美元,港币清算专户均按中国 总行划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根据各行现行的金融机构外币活期存款的划定办理,结息日越日将利息转进相关 。

     第十一条 中心登记公司和法人券商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的美元,港币清算专户,贷记时一律免收用度,借记时按下列前提收取业务用度:  1.同城去来免收手续费;  2.异地法人券商与所属分支机构,中心登记公司与法人券商资金划拨同一划定为每笔手续费125.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电报费免收;  3.法人券商所属分支机构资金的划拨或其他 业务,按总行划定的正常业务 收费尺度办理。

     第四章 海内资金划拨的内部治理  第十二条 清算行机构和职员设置。

     一,清算行对法人券商所属 设置专柜服务,对清算专户的清算资金实行专人受理,封锁式治理。

     二,总行及有关分行要指定专门部分负责及时协调解决辖内清算业务及电脑网络中发生的题目。

     第十三条 清算行在交易日接收到的清算资金和付款指令,应及时入行账务处理,确保中心登记公司与法人券商,法人券商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时限。

   同时要为交易所和法人券商及分支机构提供资金实时的 查询及业务咨询等多种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清算行对法人券商的清算专户不提供现金服务。

     第十五条 清算要求与岗位责任。

     一,无论金额大小如何,一律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网络入行资金清算。

   同城转账业务必需在20分钟内完成,海内异地 业务将采取快捷汇划方式,保证两小时到账。

     二,为确保清算资金实时结算,除必需做到随到随办外,还必需跟踪落实,专人负责。

     三,清算业务各个环节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在清算业务处理过程中,因为职员或电脑网络线路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延误资金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行承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清算行要做好头寸预告工作,凡大额与境外发生的资金划拨去来,按总行有关划定必需下战书3∶00以前报总行清算收付中央(如深沪两交易所营业时间延长,此时间也将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境内外清算资金汇划的内部治理  境内外清算资金汇划仅限于中国 上海分行和纽约分行之间,深圳分行与香港分行之间证券资金清算,包括中心登记公司,中心登记公司与券商和券商之间证券清算资金的汇划。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通过中国 总行清算收付系统和电子联行系统, 使用中国 上海分行开立在中国 纽约分行的分 和中国 深圳分行开立在中国 香港分行的分 入行清算,SWIFT报文采用MT202急报格局,并在72场中注明ATIN·B-STOCK SETTLEMENT.第十八条 为核对账目的需要,纽约,香港分行应于每个工作日终了向上海,深圳分行发送SWIFT对账单,以确保上海市分行在第二个工作日(深圳市分行当日) 收到对账单后入行账目核对,及时查询未达款项。

   纽约,香港分行还须为中心登记公司和券商提供查询通道并按划定按时发送和寄送对账单。

     第十九条 为保障清算资金的及时到账,上海市,深圳市分行和纽约,香港分行须指派专人负责两行间的清算资金去来,工作日终了须通过传真方式互传清单证明,假如一方未收到清单必需以电话方式予以证明,清单中如有漏掉,将补发SWIFT MT202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上海市,深圳市分行和纽约,香港分行应有专职值班职员,在划定的时间内留有专人以便联系,双方的特殊节假日应预先告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分行汇去纽约分行的清算资金应于当日起息;纽约中行汇去上海市中行的清算资金应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1∶00前进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纽约,香港分行对中心登记公司,境内外券商的开户要求,收费尺度和计息方法等,由纽约,香港分行单独制定报总行金融机构部和清算收付中央存案。

     第二十三条 各清算行及其相关分行应建立相应的证券资金工作小组或岗位,专门协调行内有关证券资金清算碰到的题目,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详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清算行及其相关分行均要按总行划定,制定出相应的清算细则,操纵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应急处理方案,并报总行清算收付中央存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行清算收付中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