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关键词: 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提交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办署理人的证实》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办署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办署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办署理人的证实》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办署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天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天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