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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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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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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效,后果,合同,法律

     热点城市: 湘潭律师哈尔滨律师漳州律师张家口律师枣庄律师盘锦律师岳阳律师三沙市律师河南律师合同我们大家都不目生了,简朴说就是,为保证各自的利益,当事人双方就就某一事项,达成的共同意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发合同就算是生效了呢?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简朴的先容一下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相关题目。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

     当然,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未达成一致也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经由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双方合意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认定合同成立与否,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决定因素,这是一个事实判定题目。

     除了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以外,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有其他成立要件。

     就合同的内容而言,合同的成立夸大的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而从意思的表示角度望,合同的成立夸大的是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就是说要约内容必需和承诺的内容相互一致。

     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和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是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定的约束力,而此种约束力源于法律的赋予。

     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固有的,而是由于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

     因此,认定合同成立与否,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决定因素,这是一个事实判定题目。

     而合同的生效则是一个价值判定题目了,由于合同能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正当律对它的要求,其中就包括合同的形式是否符正当律对它的要求。

     法律划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呢?目前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1,成立要件说此种观点以为,当法律划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时,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要求只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当法律划定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为某类合同的法定形式时,其意义在于订立该合同时,除了有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外,还必需将意思表示记载于书面上,否则,法律不承认该合同的存在。

     2,生效要件说此种观点以为,既然法律在对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划定中使用了"应当”一词,就表明了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当事人假如有违背,天然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合同违背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合同无效,即法定形式的要求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

     3,统一说该说以为,合同形式既是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又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由意思表示要素和其他事实要素构成,依法律划定,意思表示本身就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该法律行为就由意思表示构成;产生法律效果尚需要其他事实要素的,法律行为由意思表示和其他事实要素构成。

     实在事实包括合同的形式。

     假如法律划定了合同形式的,合同须具备特定的表示形式或履行特定的手续,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又由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划定属于强行性规范,而合同不违背强行性规范是其生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所以,合同如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无效。

     4,对抗说该说以为,订立合同即使没有采用法定形式,只要其他要件不欠缺,也照样成立并且生效,只是对第三人不得主张。

     第三人不承认该合同,法律予以支持。

     5,证据效力说该说以为,《合同法》第10条第2款中划定的书面形式应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不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并非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只是表明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合同已经成立或具备某项合同内容;此外,承认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势必导致《合同法》第36条划定与第10条第2款划定相矛盾。

     因此,只有承认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证据,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才有助于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

     6,区分说该说以为,判断未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不应当作简朴的"一刀切”,要么是一律有效,要么一律无效,而是应当探究立法的本义。

     根据立法的本义来确定没有采用要式形式的详细合同是否有效。

     假如形式不符正当律对它的要求,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没有经由批准,那么它就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也就是无效。

     所以说,因外来主体的签证,公证,审批,登记等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能影响的是合同的生效。

     所以"成立要件说”以为合同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律划定的形式合同不成立是不准确的,"统一说”也是不准确的。

     针对"生效要件说”,不得不承认,带有"应当”字样的法律条文是义务性规范。

     但是因为"应当”不同于"必需”,所以我们不能一概把带有"应当”字样的法律条文都以为是强行性规范。

     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应该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门组成,《合同法》第36条又划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可以弥补合同形式上的缺陷。

     可见,有些带有"应当”字样的法律条文并不是强行性规范,而是倡导性规范,而对倡导性规范的违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旧。

     要认定合同无效,不仅望其形式要件,还要其内容上违背了公共利益。

     只有符合这两个前提,法律才能对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

     由此可见,"生效要件说”也是欠妥的。

     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定约束力。

     因为它不具有(也没有必要具有)公然性,所以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的内容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以合同未具备法定形式为由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观点是搅浑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效力。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里,因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相区别,所以即使作为原因的合同成立生效后,物权变动的结果并不当然发生。

     要想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还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里,物权变动为履行合同确当然结果,不存在两者的独立与分离题目,合同只要生效后履行就能使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在这些国家会有"合同履行的效力”的名词。

     假如法律划定债务人在依有效合同完成履行义务(通常都是给付义务)时,需要当事人办理公证或登记的,当事人仅完成给付而没有公证或登记的,此种给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具有合同履行的效力,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法》第16条《海商法》第12条都是指未经登记的典质合同不生履行效力,典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指典质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对抗说”也是不准确的。

     比拟之下,"证据效力说”具有很大的准确性,但这种观点因奉行尽对的合同自由原则也是不科学。

     意思自治并非一点也不答应国家公权力的参与,在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力肯定要参与其干涉干与方式之一就是划定合同的形式。

     这时对合同形式要件的欠缺就是违背强行性划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证据效力说”不做区分地以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并非导致合同不生效是不妥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最后一种观点比较准确。

     判断未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不应当作简朴的"一刀切”,要么是一律有效,要么一律无效,而是应当探究立法的本义。

     根据立法的本义来确定没有采用要式形式的详细合同是否有效。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意义(一)体现契约自由与国家(法律)干涉干与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

     合同法是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为基础的,调整的是财产交换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成为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即要不要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合同如何履行,合同纠纷如何处理都应当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当事人会根据自身利益来确定,法律无须太多的干涉。

     但是,因为商品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性与不可调和性,纯粹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并不能解决合同中的所有题目,尤其是超越当事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题目,所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条件下,法律的干涉干与是必需的,为此,各国合同法都对合同的正当性作出评价,入行干涉干与。

     因此,契约自由与国家干涉干与相结合成为现代合同法立法精神。

     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而合同生效则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财产交换关系的干涉干与,同时也反映了法律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努力。

     因此,独立合同成立的概念使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相区分能更好地反映现代合同法的精神。

     也能使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合同法更好地衔接。

     (二)体现合同法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合同的真正实现。

     合同法调整是合同关系,即财产交换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交换关系是以财产的让渡为特征的财产关系,是财产的动态表现方式,有别于物权法所调整的以财产的据有和支配为特征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交换的实现必需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交换的主体;二是交换的客体;三是达成合意。

     主体和客体是交换的条件,合意是交换实现的核心。

     因此,合同作为财产交换的法律形式,合意是实在现的根本。

     从此意义上说,作为保证合同交易快捷和安全的合同法确立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成立的概念,具有保证合同真正实现的本质意义。

     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实现的法律保障,是合同的增补。

     (三)为设立效力待定合同轨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符合合同成立要件但某些方面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

     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确立,当事人在该合同中商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

     因为合同成立是确认合同生效的条件和基础,也是判定合同责任的基本条件,因此,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实施阶段。

     此阶段合同的权利为期待权,合同义务是附前提义务。

     因为期待权也是一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民事权利,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用不合法手段侵害之。

     如,同一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划定,恶意阻扰前提成就的,视为前提成就;恶意促入前提成就的视为前提不成就。

     假如其行为造成对方财产利益损害的,还应承担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合同生效时,当事人即应按照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权利。

     在这里不在赘述,而想着重谈一下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尽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划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划定可以以为是无效合同的对内的法律效果。

     依据该条划定,一般以为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哀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确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无效合同确当事人依无效合同履行而转移财产的,其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都回于无效。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仍旧属于给付一方,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哀求受领方返还财产,于法有据。

     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后句划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有的专家以为,有过错确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应合用合同法上关于缔约过失上的责任的划定。

     本文以为此种观点并未考虑赔偿损失的排除合用的情形。

     一般而言,法律上主体在法律行为成立前所投注的糊口资源,如有损失自己承担,此原则简称"自承损失原则”。

     但是,该原则亦存有例外,损失如有可回责于他人的情形,则可将损失转嫁于他人。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即为"自承损失原则”例外的典型。

     由此可见,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的合用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有可回责于他人的事由。

     因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在缔约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

     但题目在于,双方都有过错时,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划定,此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该划定,本文以为应根据详细情形作不同的理解。

     在一般情形,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与有过失的原则入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都明知其所从事的行为违背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显然此时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有过错,绝管双方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依据法律划定的目的,应排除双方赔偿损失的哀求,即在此场合,应无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合用的余地。

     此时,"……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理解为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总之,我们相信法律始终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合同无效,被撤消或被终止都属于合同实体内容的确认和变化,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和需要付出的法律后果。

     这样有效的保护了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终止全过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通过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予以限制,以保护经济上处于弱者的个人及中小企业的利益。

     从而实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一致,促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铺,促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通过小编的先容,大家对于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题目已经相对比较明确了,我们知道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仍是有区别的,当事人同意并且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算是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按照合同商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享受了各自的权利,更多相关题目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聊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