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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企业间借贷的禁止性划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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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企业间借贷的禁止性划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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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企业见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目的货泉,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
关键词: 禁止性,划定,借贷,企业间

     企业见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目的货泉,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商定的期间内回还相同数目的货泉,同时支付一定数目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贷可以有效的盘活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但是也有很大的风险,国家不轻易监管,而且可能引发印子钱的现象。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详细有下: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流动取缔办法》第5条划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流动。

     "(2)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划定。

     第21条划定: "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准登记。

     "第61条划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背国家划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73条划定: "行政部分,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进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第4个题目——"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题目”第2条划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定期收归本息,或者定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背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商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称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商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题目的解答》划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商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回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题目的批复》划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回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题目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划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商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商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回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以上的法律划定都严格禁止了企业间借贷。